什么時候簽勞動合同,它應包括哪些內容,到
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旦依法簽訂將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和具體內容都不太重視,以至于產生了很多勞動爭議。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什么時候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呢?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珍律師為大家解讀關于《勞動合同》的一些常見問題。
一、什么時候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自用過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是說,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的第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該條款可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等;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該條主要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職責、工作的地點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約定工作時長等內容;
(六)勞動報酬:約定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七)社會保險:約定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等;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安全措施以及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在職場中,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情況很常見,有的是單位不想續簽,有的是勞動者不想續簽。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沒有補償呢?
三、勞動合同到期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沒有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有沒有補償,應該分情況來看:
(一)用人單位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勞動合同期滿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續訂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續訂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不續簽。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如勞動報酬、工作崗位等),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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