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理念引領提升重罪檢察質效
日前,首屆全國檢察機關重罪檢察實務論壇召開,與會代表深入研討——
強化理念引領提升重罪檢察質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加強重罪檢察理論和實踐研究,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與福建省檢察院、《中國檢察官》雜志社在福建省廈門市聯合舉辦了首屆全國檢察機關重罪檢察實務論壇。來自法學界的專家學者以及實務界代表參加了論壇,與會人員圍繞“重罪案件的理論與實踐”主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和交流。
關于重罪檢察的理念與政策
關于重罪檢察的司法政策、辦案理念、職能運行等基礎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認為,檢察機關作為黨絕對領導下的維護正義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首先體現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嚴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上,對于重罪案件,“嚴”這一手必須堅定,同時對其中罪行較輕,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要依法兌現從輕政策。重罪檢察應當堅持維護安全穩定導向、從嚴懲治導向和客觀公正導向,并以“案-件比”為核心探索建立符合重罪檢察工作特點的考核評價機制,進一步健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加強綜合性業務指導,進一步解決重罪案件捕訴一體難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大偵查和審判監督力度。福建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葉燕培認為,要始終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的要求融入重罪檢察辦案履職各環節、全過程,為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作出積極貢獻。廈門大學教授李蘭英認為,應當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極端勢力犯罪等重罪案件與普通犯罪實行不同司法政策,秉持人權保障與打擊犯罪并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兼顧的理念,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遵守證據規則,確保重罪案件辦案效果。
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處理疑難問題
針對總體國家安全觀與傳統國家安全觀的關系,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作業罪等犯罪的司法處理問題,四川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王小蘭表示,結合辦理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相關案件來看,除傳統的提供經費、物資等手段外,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實踐中已經出現通過網絡提供新型“資助”的行為,如使用電腦幫助設計、制作、提供用于宣傳犯罪活動的圖片、視頻,并通過互聯網上傳向他人提供等,對該罪名中的“資助”應當作實質性理解。廣東省檢察院檢察官盧瑤瑤認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對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產生了根本性影響,使得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都得以拓展,懲治國家安全犯罪法律體系更加充實。
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董彬認為,在道路交通領域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遵從罪刑法定的原則,在具體危險的解釋和判斷上,既要嚴格恪守罪刑法定,又要吸收以刑制罪的積極成分。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檢察院檢察長趙平原認為,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新罪名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存在陷入“沉睡”之困境,亟待重新審視該罪名在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保證及時有效救援、落實主體責任中的地位和功能,激活該罪名對違反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行為的規制作用。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魏國巍認為,構建科學的責任認定機制,是精準辦理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基礎和關鍵。事故調查報告不符合書證、鑒定意見和證人證言的特征,事故原因分析屬“專家意見”,責任追究建議類似“起訴意見書”,其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質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追責范圍的大小可以根據客觀歸責理論在確定因果關系的基礎上綜合判斷,主次責任的認定則應當根據不同崗位人員分門別類予以確定,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于主要責任。江蘇省南通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張杰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新罪名危險作業罪是具體危險犯,生產、經營危化品的行為定性將從非法經營罪轉向危險作業罪,但應當有證據證明“現實危險”。關于安全生產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可依據客觀歸責說,并切實防范玩忽職守罪的任意擴大或者縮小適用。
關于毒品代購與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認定爭議問題
關于代購毒品行為性質、代購毒品能否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蹭吸行為的定性,代購毒品與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關系等問題,湖南省檢察院第十一檢察部主任汪志勇認為,代購毒品作為一種出罪理由,應當限定在極為可控的范圍內,應有委托前提、人員限定、買家聯系或者確定上家等審慎限制,在代購毒品行為出入販賣毒品罪時,應遵循販賣毒品罪本身的認定邏輯,是否牟利不是首要考察因素,且行為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基于代購毒品現象突出,且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存在極大困惑,建議由刑法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兩高”應出臺指導性案例指導實踐。天津市西青區檢察院檢察官謝禛則認為,如果雙方事前并未約定報酬,在代購者將毒品交付給托購者后,托購者主動給予代購者部分毒品用于吸食的行為,不應評價為販賣毒品罪。對于居間介紹,可以分為依附于毒品賣家、依附于毒品買家、兼具為賣家尋找毒品購買者以及為毒品購買者介紹毒品賣家等情形,分別認定其行為性質。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段志文認為,代購毒品行為出罪,應堅持嚴格限縮立場,一般僅限于吸毒者與毒品賣家聯系后,委托代購者前往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雖未聯系但委托代購者到其指定的毒品賣家處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代購者未從中牟利,毒品數量不大的情形。居間倒賣與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區別,主要在于居間倒賣人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以獲利為要件,與前后環節的交易主體不是共犯關系。
關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毒犯罪認定問題
關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毒案件如何認定醫療目的、毒品含量對定罪量刑的影響等問題,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李鵬認為,明知購買者為實施迷奸、搶劫等違法行為,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因購買者并非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而否定毒品犯罪的認定。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官李站陽認為,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向吸毒、販毒人員,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其鎮靜、麻醉等功效用于非法目的,從法益保護、從嚴打擊等層面考量,應認定為毒品犯罪。對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類毒品犯罪嫌疑人量刑時,應注重其含量高低的影響,特別是對于成分含量極低的,量刑時應酌情從寬。
關于重罪案件的證據規則完善
關于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重罪案件非法證據排除機制的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副廳長黃衛平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體現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巨大進步。近年來檢察機關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工作規范、建立健全了日常工作機制,加大了案件審查力度,增加了發現非法證據的渠道,強化了溝通協作和排非工作合力。要繼續穩步推進非法證據排除工作試點,在轉變理念、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多措并舉督促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和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引導等方面下功夫、見成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檢察官林建江認為,死刑案件必須執行比普通刑事案件更高、更嚴的證明標準,決定對特定被告人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除同時具備罪大和惡極兩方面的量刑情節外,還需要達到結論唯一的標準。從輕量刑情節無需達到最嚴格的證明標準,即事實存疑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案件偵破經過本身不是證據,但對案件審查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安徽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李革明認為,言詞證據在取證主體、證據表現形式等方面的瑕疵問題,可通過偵查人員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來完善證據能力,不宜機械地追求“印證”,否則會衍生重罪易出罪的消極后果。在堅持印證規則的同時,要強化心證功能,充分運用司法官的理性思維能力,綜合評判言詞證據的證明力。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楊斌認為,法律變更、歷史局限性、時間跨度久等因素會導致陳年命案中實物證據及相關鑒定意見的合法性、關聯性、證明價值受到質疑。審查陳年命案中的客觀性證據,應正確理解“程序法從新”,該原則不影響在先前法律生效期間所進行的偵查、鑒定等各種訴訟行為的有效性。
關于核準追訴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核準追訴的基本原則、證明標準和刑法文本選擇等問題,江蘇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呂梅認為,核準追訴是追訴時效制度的組成內容和例外規定,本質上是對提起公訴的核準,實務操作中應當秉持依法、嚴格和審慎的理念。實體上,準確把握核準追訴的四個條件,其中“法定最高刑”的確定無需評價量刑情節,在判斷追訴必要性時堅持“綜合因素說”。程序上,倡導逮捕證明標準,全面審查社會影響證明材料,將矛盾化解原則貫徹始終。制度上,規定至遲在提起公訴前報請核準追訴、增設必須訊問和聽取律師意見、補充設置退回偵查機關處理,打造立體化、法治化、科學化核準追訴體系。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學東認為,應通過明確犯罪類別來縮減核準追訴的案件范圍,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等犯罪中的嚴重犯罪即使超過20年追訴時效亦有追訴必要。不論是在時效期限內的正常追訴還是在追訴期限外的核準追訴,均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追訴啟動時的法律有悖于我國刑法溯及力原則。刑法第88條中“立案偵查”應包括“以事立案”以及“以人立案”。為體現時效制度的謙抑性和人道性,認定逃避偵查的行為應當是主動、積極、明顯的致使偵查工作無法進行的逃避行為。安徽省檢察院檢察官韓露認為,當追訴期限跨越新舊刑法時,1997年刑法可適用于尚在追訴期限內的犯罪行為。這并不涉及溯及力的問題,因為確定罪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但追訴時效應依法適用程序從新原則。應當嚴格限縮刑法第88條中“逃避偵查”的適用空間,不輕易讓犯罪嫌疑人承擔追訴時效延長的不利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逃避偵查。對于追訴時效中斷的“后罪”界定問題,應堅持起訴標準說。
關于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于重罪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問題,福建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陳穎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成為刑事司法實務的核心制度以及檢察機關承擔主導責任的主要依托,在重罪案件的適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阻滯。建議確立“權利供給”原則作為解決重罪認罪認罰工作困境的價值導向,強化量刑建議工作,對內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對外確保量刑建議的拘束力,不斷提升重罪被追訴人權利處分的“明智性”。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城認為,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從寬以及如何從寬必須根據具體案件類型和犯罪事實展開,不存在“應當”意義上的一律從寬。對于具有積極預防必要性和法益侵害反復性的累犯等犯罪,應該限制從寬,從而真正做到寬嚴相濟、寬嚴有別。江西省南昌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劉彤彤認為,做好重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工作,應當重點把握和處理好“自愿認罪”與“依法從寬”、“檢察官主導”與“量刑協商”、“被告人認罪”與“依法獨立行使辯護權”、“聽取被害人意見”與“依法適用”、“檢察機關依法提出量刑建議”與“檢察機關依法裁判”五對關系。
(作者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