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簽訂贈與協議后可以反悔嗎
劉大媽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給丈夫李大爺,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協議簽訂后,劉大媽將房產證交給了李大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后因夫妻二人感情出現糾紛,劉大媽離家出走,失去聯系。無奈李大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贈與協議有效。3月4日,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宣判了這起因贈與房產引發的合同糾紛案。該起案件涉及一些民法典的知識,關乎我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學習一下。
基本案情
李大爺今年79歲,幾年前,他與劉大媽經人介紹認識后,兩人開始了一段黃昏戀。2018年12月,兩人登記結婚?;楹髢扇嗽诶畲鬆敾榍百徺I的一套房屋中居住生活。為表達自己的愛意,2019年1月,李大爺與劉大媽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兩人居住的這套房屋贈與給了劉大媽。協議簽訂后,兩人就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李大爺心想,只要自己把房子贈與給劉大媽,就可以留住劉大媽的“芳心”,讓劉大媽安心與自己共度晚年。
可好景不長,沒過幾個月,兩人感情出現了問題,劉大媽遂于2019年6月與李大爺又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這套房屋回贈給李大爺。簽協議的同時,劉大媽把房產證交給了李大爺。幾天后,劉大媽離家出走,再也沒有回來。李大爺多方打聽,并張貼尋人啟事,但始終沒有劉大媽的消息。眼看著“人財兩空”,李大爺找人咨詢后,起訴至漢濱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劉大媽將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協議有效。
裁判要旨
問題一:
贈與協議簽訂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原告起訴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該起糾紛應適用《民法典》還是原來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p>
法官釋法
法律事實,也稱為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本案中,李大爺與劉大媽于2019年6月簽訂贈與協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本案屬于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問題二:
本案中,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協議是否生效?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贈與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p>
法官釋法
本案中,贈與房屋原系李大爺婚前購買,婚后由李大爺贈與劉大媽,2019年6月,二人再次簽訂贈與協議,由劉大媽將房屋回贈給李大爺,雖然未辦理完畢房屋過戶手續,但贈與人劉大媽已根據書面贈與協議將房產證交給了受贈人李大爺,且受贈人李大爺一直占有使用該房屋,故應認定雙方贈與有效。原告請求確認雙方贈與協議有效,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問題三:
哪些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663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666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法官釋法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民法典》第658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這種撤銷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則等于贈與合同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58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時間上,應于贈與標的物交付或未轉移登記之前,范圍上,應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睹穹ǖ洹返?63條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做了規定。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出現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法定撤銷權,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無論贈與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贈與人可以對受贈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