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款項系銀行貸款,借款合同有效嗎?
民間借貸法律糾紛中存在一種特殊情形,即出借人的出借款項來源系來自銀行的貸款,筆者也曾遇到過幾個客戶因各種原因將貸款出來的款項出借給他人的情形,有的收取了利息,有的甚至沒有利息。當出借人起訴借款人還款并支付利息,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首先,普通民間借款是予以保護的,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借給他人的,將被人民法院認定該借貸合同無效。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
王某和張某是朋友關系。因資金周轉困難,王某向張某借款,而張某手中也無資金可供出借,王某遂要求張某向銀行貸款給其使用。礙于朋友情面,張某于2022年3月20日通過銀行小額貸款元,同日將該款項轉賬給王某。王某當場為張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王某因資金周轉向張某借款元,期間利息由王某按照銀行貸款利息承擔,借款期限2022年3月20日到2022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經張某多次催要,王某卻以沒錢為由拒絕償還。張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返還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元;王某賠償給張某造成的利息損失,以本金元為基數,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間的利息損失按照年利率4.35%計算;2022年12月16日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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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總結以下幾點:
一、將銀行貸款用于出借,涉及的借款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二、無效合同并不代表借款不用歸還,借款本金仍應歸還。
三、因合同被認定無效,借款利息將不被支持。
四、因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進行適當分配。
同時,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給他人,雖然轉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但不影響轉貸人和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轉貸人仍要承擔貸款合同義務,如按時還款、支付利息及違約金損失等,若不能及時還款、支付利息等,還會面臨被銀行起訴和納入不良征信的風險。更嚴重的是,如果轉貸人以貸款牟利為目的,實施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高利轉貸給他人的行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將構成犯罪。
因此,如有朋友提出這樣要求,您應當直接予以拒絕!
作者:何苓菊律師(作為企業老板 ,若您有法律問題、想要免費做法律問題診斷的,可以隨時去優寶杖官方網站聯系優寶杖法務、律師團隊,為您排憂解難)。